大河网讯 临近年关,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们走进城区菜市场对往来群众普法,传授购买生鲜肉类注意事项。而这次普法缘由,要从近期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说起。
据了解,2024年9月,河南省伊川县交警在道路执勤时,发现驾驶员刘某政运输的一车死猪无任何检疫手续,猪肉上也没有任何检疫标志。
经公安机关询问,驾驶员刘某政承认运输的死猪为其从嵩县、伊川等地十几个养殖户手中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的,从2020年至2024年间,他多次购买此类猪肉再低价售卖给零售商户赚取差价牟利。警方立即对被查获猪肉送检,经洛阳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扣押的猪肉样本中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伊川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驾驶员刘某政刑事立案。
在办理刘某政案件过程中,根据其供述摸查到该批猪肉来源后,伊川警方同步将此线索转交嵩县警方。接到线索后,经嵩县办案民警侦查核实,查明自2020年至2024年间,在嵩县田湖镇开办养猪厂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关某钢、李某伦、郭某卫作为长期从事生猪养殖的专业人员,在明知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不允许销售的情况下,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为谋取利益卖给家住伊川县的刘某政进行销售,而后刘某政又将部分猪肉分销给家住嵩县开卤肉店的李某坡。其五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24年10月17日,嵩县公安局将该案提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查阅卷宗,该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五名嫌疑人售卖“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于同年10月24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4年12月9日,该案被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五名嫌疑人均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4年12月18日,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提起诉讼,12月25日,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2月31日,嵩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等五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元至3.9万元不等的罚金,所退缴违法所得均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判决生效。(贾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