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判,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这该怎么办?
近日,中牟法院经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显示能够足额支付所欠执行款项,执行员经与被执行人配偶释法明理,其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扣划其账户余额的裁定无异议,最终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法官说法:法院是否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另一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注意的是,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宋丽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