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物业服务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旨在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并为业主和用户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一系列服务。现实中,有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往往采取拖延或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形式来表达不满,那么这种方式合法吗?来看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则案例。
原告系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小区业主。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还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案涉商品房交付后,被告以房屋存在漏水、屋顶开裂等问题拒不交纳物业费,原告遂诉至中牟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所称房屋存在漏水、屋顶开裂等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桑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