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西峡法院丁河法庭通过精准审理涉农权益案件,成功审结三起因土地分红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不仅用法律保障了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更让法治力量在基层治理中生根发芽。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聂某等系外地村民,后迁入被告某村某组,经该村组召开村民大会,同意吸纳原告等人为该村组集体成员。2013年,随着家庭成员婚育变化,原告等人户下人员增加,村集体以新增人口参与村组土地分红为由停发原告几户的土地分红款,2016年原告几人将被告村组诉至西峡法院。经西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王某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责令村组支付拖欠分红。然而2024年,原告几户又再次起诉,称被告自2019年至今不给原告分红,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后的分红权益。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在仔细审阅了2016年案件卷宗以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几户一致认为法院在2016年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认定原告为被告村集体成员,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几户土地分红,而被告在2019年后停止给原告几户发放土地分红款,已经侵害了原告权益,而被告则以村民大会中本组村民均不同意向原告几户新增人员发放分红,不认定新增人员系本组成员的决议为由拒绝发放。因此法官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方新增人口是否享有集体成员资格以及集体决策的合法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详细梳理了近年来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和西峡法院前期对本案原告几户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判决结果,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村组向原告几户支付2019年至今的土地分红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和收益分配权利。本案中,原告等人户籍已迁入且长期生产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此类情形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新增人口因出生、婚姻等自然原因形成,其权益受法律自动保护。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强调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告以村民大会决议排除新增人口权益,实质是创设超越法律的“村规民约”,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几人作为集体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维护。
丁河法庭在本案中创新运用“成员资格动态认定+类案同判”标准,明确村民自治决议不得减损法定财产权益的裁判规则,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鲜活司法样本,彰显了“小案件守护大民生”的法治担当。(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