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感谢姜法官和陈会长帮助我们解决了纠纷!”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联合镇平县宝玉石协会石佛寺分会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陈某之间存在长期代卖合作关系。2024年9月19日,被告方以代卖形式从原告处带走猫眼玉石首饰一个,双方共同检查确认该猫眼石无瑕疵,约定期限内未售出则完好返还原货物,售出则按10万元价格支付原告货款。9月28日,被告方返还该猫眼石,原告检验该猫眼石完好后接收。9月29日,被告方再次以代卖方式带走该猫眼石,双方再次检查无瑕疵,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标记该猫眼石价值为10万元并发送给被告。2024年10月17日,被告方还回货物时,原告检查后发现猫眼石出现明显缺陷,便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但被告方拒不承认猫眼石系其损坏,原告当即报警保留证据并封存该猫眼石。原告认为猫眼石在被告方带走期间出现明显缺陷,导致其价值严重折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货款损失6万元。
被告李某某、陈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猫眼石瑕疵原本即存在,有拿货时拍摄的照片为证,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
法庭调解
接收到该案后,主审法官姜赟考虑到案件标的物为猫眼石,具有专业性和显著的行业特征,遂邀请镇平县宝玉石协会石佛寺分会副会长陈康参与调解工作。陈康仔细观察案涉猫眼石和证据材料后,就案件事实与猫眼石瑕疵成因和姜法官进行了分析讨论,后姜法官就举证责任及法律适用方面分别为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借货人借货时未向货主指明‘玉本有瑕’,还货时货主指明货物出现瑕疵,借货人应当就‘玉本有瑕’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补偿原告5000元并当庭履行,案涉玉石归原告所有,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法官提醒
商家在借货代卖业务中应增强风险意识,建议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附上双方身份证件及货物照片,合同中对货物名称、价值、详状等关键信息予以注明,对出现毁损时需赔偿的金额等进行约定,保留好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