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法讲堂丨不认可单方鉴定又不提出申请 不能这么任性

2025年04月01日14:3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不认可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又不重新申请鉴定,法院怎么认定?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就甲某诉乙公司一案作出了判决。

甲某在给乙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住院,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甲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受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并依据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系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天数过高,但乙公司不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其在法院释明后却不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充分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鉴定意见系由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故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夏宝仪)

编辑:林辉  审核 :杨露露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