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舅舅去世,外甥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款?

2025年04月22日16:4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五保户”舅舅系孤寡老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外甥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请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王某某兄妹二人,其姐姐已经去世,姐姐有两个儿子权甲(化名)和权乙(化名)。

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投有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和100万元限额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医院治疗34天出院,后在家中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根本死因。因赔偿问题,王某某的外甥权乙放弃继承,权甲遂起诉来院。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问题;2、关于原告权甲能否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关于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原《继承法》相比,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该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死者财产应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的基本人文关怀,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尽量减少遗产无人继承情况的发生,同时还倡导了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养老送终良好风尚的价值导向。本案中,王某某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权甲作为王某某的外甥,在王某某因本案事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对其予以照顾,并处理王某某的丧葬事宜,与王某某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因此权甲有权作为王某某因案涉事故死亡的请求赔偿权利人提起本案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权甲能否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亲属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应为家庭成员,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以尽量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依法积极向代位继承人赔偿该项损失,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则容易滋长“有损不赔” “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精神损害抚慰金,权甲虽然不是王某某的近亲属,但却是王某某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与王某某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关系,王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损伤后死亡,势必对权甲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应支持权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权甲各项损失共计397453.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还对倡导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生动诠释孝老敬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管瑞芳 崔丽娜)

编辑:林辉  审核 :王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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