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某置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完成产权首次登记,业主需无条件配合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手续及相关材料。近日,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及首次登记后,多次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该业主迟迟不来办理,开发商遂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业主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是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因个人主观意愿随意免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且产权登记关乎物权公示效力,业主拖延办理的行为既损害开发商权益,亦使自身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法院遂判决该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开发商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购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业主不得随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登记是确认物权归属的核心程序,业主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将导致权属状态不明,损害市场交易秩序。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依法履行产权登记义务是保障自身物权的必要前提,遇争议应通过法律程序妥善解决,任何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登记的行为,均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赵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