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纠纷化解、避免衍生诉讼、维护多方共赢的局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件原告为某混凝土公司,被告是某置业公司,第三人则为某建设公司与任某某。纠纷的起因是某建设公司拖欠某混凝土公司工程款,而该建设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经其他法院确认的债权,任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也牵涉其中。某混凝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置业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公司和任某某列为第三人,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司春燕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多方当事人展开沟通交流,了解各方诉求与争议焦点。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司春燕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从法律规定、商业合作等多方面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涵盖股权结构调整和分期还款等内容,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这不仅避免了衍生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实现了多方共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牟县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司法手段,既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价值。(王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