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王某驾驶货车拉货途中,不慎与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110元,但王某仅同意赔付1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这场冲突导致双方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随后二人都前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近日,在伤情治疗结束后,彼此都认为是对方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侵害,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均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并支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两人相持不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诉讼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做出冲动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张某存在过错,对王某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双方发生冲突系因王某驾驶的货车碰到张某电动三轮车在先,张某要求王某赔付的修车费与王某同意赔偿的修车费差距小,王某有错在先且对矛盾处理不当,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王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 40%的责任,张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60%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姚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