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 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2025年05月14日09:2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构成伤残,其向侵权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呢?且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胡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将行人曲某撞倒,造成曲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曲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曲某枢椎齿状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胰腺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膈肌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曲某事故发生前需照顾贰级肢体残疾的丈夫以及抚养叁级智力残疾的儿子。后曲某因赔偿问题将胡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曲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双方均无异议,但对曲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双方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曲某提交残疾证是残疾人联合会颁发,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曲某的丈夫和儿子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等级。

法院审理

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曲某丈夫和儿子均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予以佐证残疾事实,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其丈夫和儿子符合无劳动能力情形。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认定被扶养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经营性收入,结合二被扶养人残疾程度和无劳动能力的现状,可以认定二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本案原告曲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能否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基本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观点1:残疾证不能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残疾证是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颁发,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享受优惠政策,扶助规定。本案中曲某提交的丈夫贰级肢体残疾证、儿子叁级智力残疾证,该残疾证是残疾人联合会颁发,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曲某的丈夫、儿子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等级,仅依据残疾证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曲某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等级。

观点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曲某的丈夫、儿子应作为本案被扶养人的范围。曲某的丈夫肢体二级残疾、儿子智力三级残疾,均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予以佐证残疾事实,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其丈夫和儿子符合无劳动能力情形。本案中原告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本案原告曲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属于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本案原告丈夫系贰级肢体残疾,儿子系叁级智力残疾,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属于无劳动能力人。

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认定被扶养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经营性收入,结合被扶养人残疾程度和无劳动能力的现状,可以认定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保险公司称被扶养人并非无劳动能力及无收入来源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曲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吴彦峰 崔丽娜)

编辑:林辉  审核 :朱丽文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