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再次饮酒,结果反而“醉”加一等。2025年4月28日,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时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25年2月14日下午,时某和朋友聚餐,当晚20时49分许,酒足饭饱的时某驾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事故后,时某因害怕醉驾被处理,谎称要把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后再返回处理事故,却迟迟未归,王某遂拨打110报警。
民警在时某家中找到时某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时某见民警进屋,直接倒了满满一杯白酒,仰头一饮而尽。“警察同志,你们都看到了,我是事故发生后回到家才喝了白酒,事故发生前我可没喝。”时某辩道。
面对这一“耍赖”行为,民警随即调取饭店监控录像及时某共同饮酒人证言,证实时某在当晚事故发生前曾在饭店喝了约三两的白酒。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时某无法抵赖,承认了酒驾后试图逃避责任的事实。
经鉴定,时某的血液乙醇含量已达到159.7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调查认定,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故意再次饮酒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多种从重情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2025年4月24日,魏都区检察院以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于艳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