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还能获得误工费赔偿吗?相信这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
陆某驾驶小客车与家政保洁人员胡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胡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经查,陆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值得关注的是,事发时胡某已年满61周岁。
事后,胡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对此,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胡某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
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者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在认定受害人受伤前的具体工作和收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本案事故发生时,胡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胡某事发前长期从事家政保洁工作,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及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最终,中牟县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出庭做证、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确定胡某误工费为6.2万余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李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