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当事人无法缔结婚姻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存在共同生活情形,此种情况下,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基本案情
杨某与茹某2019年7月订婚,2019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孩。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流产2次。2022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认为双方订婚时给付被告66000元彩礼及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金吊牌一个,现未达到结婚目的,被告应予返还,故诉至渑池县法院。
裁判结果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起诉属于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除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要件外,双方能够保持长期稳定而和谐的生活才是最终夙愿。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即时法律行为,而长久的共同生活才是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杨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规定为由要求茹某返还彩礼。关于该条规定,不能完全拘泥于法条所使用的词句机械地理解,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是指一方按照习俗收受了彩礼,而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杨某与茹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已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三年之久,且在双方同居期间,茹某生育一女并流产2次,双方已有“夫妻之实”,不符合“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故杨某的诉求理由不成立。另外,生育作为婚姻中的重要内容,更能为双方的婚姻提供向心力,但同时也会给女性生理、心理造成一定负担,故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结合茹某生育子女及流产情况,能够认定已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较大影响,若仅简单依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文义而要求茹某返还彩礼,有失公允,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王勇 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