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一男子婚内出轨,其间向“小三”转账两万余元,原配与其离婚后才发现。原配能否要回这笔钱?请看渑池县人民法院的判例。
基本案情
妻子吕某某和丈夫谭某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于2023年11月登记离婚。2020年7月,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相识、交往,至2022年年底,两人结束关系。其间,谭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发红包。2024年11月,吕某某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微信转账19788.6元、红包3705.48元、消费记录52781.81元,共计76275.29元。
法院审理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王某,既是无权处分,也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法律规定,谭某某的赠予行为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王某因无效赠予而取得该款项,损害了原告吕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构成不当得利。
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消灭。吕某某与谭某某已于2023年11月离婚,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关系已经终止,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吕某某可就赠予款项的50%要求返还。
因谭某某在中国石化、中原通 ETC、购买药品、车票、餐饮的消费等,仅能证明该部分消费系谭某某支出费用,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王某不予认可,无法判断该项费用是否为被告王某实际获利,故判决王某向原告吕某某返还微信转账、红包的50%即11747.04元,同时驳回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予“第三者”的,不仅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在离婚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只要该笔财产在离婚时未作处理,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王红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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