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借钱不还,还牵扯担保人的情况到底该如何维权呢?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例给大家唠明白“担保那些事”!
案情回顾
李某好心借了60万元给王某,还拉上周某当担保人,三人签了借款合同。合同里还写明“王某拿自己名下房子做抵押”。但大家光顾着写借款金额、抵押条款,偏偏漏了关键一条——没注明如果王某赖账不还,到底是先找房子“抵债”,还是直接找担保人周某要钱。
钱借出去容易,要回来可太难了!后来,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就是装聋作哑,以多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只能把王某和周某一起告上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俩赶紧还钱。
法院判决
关于周某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就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先后顺序进行约定,周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在物的担保外承担保证责任,也即在抵押权外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李某得先处理抵押的房子,在房子拍卖、变卖后的剩余欠款不够的部分,才能找周某补上。
划重点:借钱时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担保顺序,不然就会像案例里这样“扯不清”!记住啦,法律既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会合理分配担保人的责任,咱办事留好证据、签对合同,才能避免纠纷少踩坑!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醒大家:借钱讲情分,担保需谨慎!提前学法、有事用法、维权靠法才能保障财物安全。(王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