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大学生实习签署“网红”合同 不辞而别被索赔百万

2022年11月18日11:1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年来,各类“网红”层出不穷,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对这个低成本、低门槛却高收益的新兴职业趋之若鹜,殊不知经验不限、学历不限等招聘信息背后,也潜在巨大风险。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因“包装网红”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就给众多有着“网红”梦的青年男女以警示。

在校女大学生何某、袁某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自愿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了合作事项、权利及义务、合同的修改及提前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约定任意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其根本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同时若乙方违约,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甲方为合作所投入的全部成本,且每违约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入职两个月后,何某、袁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辞而别,某公司给两人打电话极力劝阻两人违约行为,但两人无动于衷毅然离去,此行为导致某公司为两人提供的一切策划定位、推广、设计及形象包装等努力付诸东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基于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某公司将两人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处两人各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法院认为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则该《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应是无效。从合同文本来看,该合同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减轻自身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合同绝大多数条款就是规定原告的权利,对被告的权利基本上没有规定,合同的内容明显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若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且有效,则答辩人请求法院调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从民事立法精神,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补偿性即参照实际损失进行弥补,本案中原告投入成本在合同中属于空白,而且也未见到原告有什么实际损失。二被告作为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没有能力承担过高的违约金。

最后,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何某、袁某分别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112元和5333元;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诉讼费由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此后再无其他纠纷。

承办该案的法官刘琳波表示,大学生在实习或者选择兼职时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与公司签约时务必仔细查看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应该各保留一份,如果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的话,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以保留相应的证据。此外,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如果选择做兼职一定要警惕各种诈骗行为。(薛小磊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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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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