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买到调表二手车,车主能否获取赔偿?

2024年12月16日11:0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二手车相较新车来说性价比更高、更实惠,但是也存在一些硬伤,就是车况不透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太容易了解车辆信息,并且最怕买到事故车、问题车、调表车等等。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二手车里程表被调改,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据了解,2023年9月,申某通过抖音平台看到某二手车交易店售卖车辆,遂私信添加微信,二手车交易店主罗某告知其售卖车辆无事故无水泡火烧、7万公里左右,申某到店内看车签合同,成交价12700元,另送100元油。后续在对车辆保养过程中,申某发现车辆表显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存在“调表”情形,立即通过微信联系罗某,罗某告知申某车辆价格便宜不保证公里数真实。在驾驶一段时间后,二人一起去某汽修厂,读取了案涉车辆的发动机里程表:该车实际里程数为10万余公里,而表显公里数为7万5千余公里。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申某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800元。

罗某辩称,申某购买车辆属于低端车,合同签订前已有多位车主使用且均未在4S店做常规保养,被告无法查询保养记录,只能依据涉案车辆表显公里数及车辆真实性签订售车合同。且根据车辆自身情况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可以正常过户,合同并未保证公里数。原告申某当场试乘试驾后对车辆、车况、外观、内饰均满意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完成合同签订并完成交付,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欺诈。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申某主张罗某构成消费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由罗某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依据上述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罗某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相关信息。其次,汽车属于大宗商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不具备对车辆使用状况的鉴别与判断能力,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而罗某经营二手车交易店,其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相较于消费者,其应当具备专业检测能力,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有能力了解其销售车辆的基本车况。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罗某在收购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查验从而确定相应的对价。综上,因涉案车辆存在“调表”情况,调整的里程高达近30%,对涉案车辆交易时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生活常理,普通消费者若是知道上述情况,是不会购买涉案车辆,或者至少在交易价款上有所不同。故原告主张“调表”构成消费欺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罗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向消费者申某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申某有权要求罗某“退一赔三”,考虑到申某已驾驶案涉车辆一段时间,经法院征询原告申某意见,其表示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三倍赔偿,不再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车。综上,法院判决罗某应向申某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38100元,双方均未上诉。

二手车的交易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对车辆基本性能、里程数等信息理应特别关注,且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增强防范意识。尽可能选择正规交易市场中出售的二手车辆,与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性能、实际里程、配置及车龄等信息,并仔细查验车辆。购买车辆后,一旦发现车辆信息与合同不符,要及时保管购车时销售宣传资料及出具的保证书等有关证据,以及购车的有关票据、合同,避免维权障碍。(张丰景 王鑫)

编辑:林辉  审核 :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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