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现实生活中,亲戚、朋友等熟人间相互借款的现象很常见,但因为借款时碍于面子,未曾完善手续导致关系恶化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证据的重要性。
李某向朋友周某借款7万元,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万元,又通过银行向李某转账4万元。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周某现金 7 万元,借款人李某”,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没有约定利息。在此期间,李某向周某还款1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未偿还。周某多次催促李某还钱未果后,遂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周某借款,至今仍欠周某借款6万元,有周某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足以认定,故周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