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2024年10月下旬的一天,魏都区某街道居民俎某找到社区,希望帮忙解决他被拖欠欠款的问题,该街道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据俎某叙述,2008年9月俎某应聘到许昌市魏都区某公司工作,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从事管理员岗位,2010年10月至2024年5月担任主管会计岗位,工作期间,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同事之间相处融洽,多次得到领导赞扬和表彰,同事们也对其有较好的评价。2024年6月俎某在上班期间突然感到头晕,支撑不住昏倒在地,送到医院经检查是突发性脑出血,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落下了左腿行走不便的后遗症。休息一段时间后,俎某向公司提出继续上班的要求,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俎某是重病人,无法胜任现有职务,同时认为俎某自身疾病不属于工伤,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支付俎某在生病期间的住院治疗费15000元,所欠工资12900元因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也无法支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发生了矛盾纠纷。
某街道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迅速介入,在与俎某工作的公司几次联系后,发现该公司几次三番以领导出差或不在家为由推脱,调解员又主动多次到公司走访,联系到公司负责人,并说服其配合调解。调解中,负责人提出俎某是自身有疾病,不是工伤,医疗费不应由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终止。了解其态度之后,调解员联合社区公共法律顾问,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对其普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告知负责人:俎某是在工作期间生病,且俎某本人并没有提出辞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接着指出,若俎某通过诉讼解决,胜诉概率较大,但这样做会对公司的声誉产生很大的影响。律师及调解员的一番话使公司负责人态度有所改变,但其仍对俎某的病是否是工伤颇有微词,律师及调解员再次从工伤认定范围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讲解,耐心引导其要抱着负责任的态度解决问题。通过调解员和律师共同协作调解,公司负责人在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让俎某继续在公司上班,俎某的医疗费和所欠的工资也尽快予以支付,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起劳资纠纷成功化解。(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