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召陵区法院:减肥产品含违禁物 能否“退一赔十”?

2025年03月17日12:2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连续2次网络购买减肥产品后,以产品中含有违禁物为由请求十倍赔偿,能否全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据了解,吴某(原告)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3月通过微信在张某(被告)处购买了一包“减肥糖果”,支付了940元,之后通过快递发出。因减肥效果不错,3日后吴某再次购买了2份“减肥糖果”,支付了1880元。吴某称该产品中含有违禁物,服用后出现口干心慌现象,要求张某提供该减肥产品的配料表、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张某一直未提供。吴某于2024年6月24日个人委托检测公司对购买的“减肥糖果”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后吴某将张某诉至漯河市召陵区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2820元,并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282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自认从事案涉减肥产品的代理,从上游进货然后销售给其他人,被告应当属于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范畴。被告作为案涉减肥产品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原告要求提供该减肥产品的配料表、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后,被告仍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信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案涉产品的购物款2820元(940元+188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原告在短时间内先后两次购买案涉减肥产品,在服用该产品已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于3日后向被告再次付款1880元购买两盒,不能排除原告在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再次购买的合理怀疑,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酌情支持被告仅对其第一次购买的“减肥糖果”适用“退一赔十”,赔偿原告第一次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金9400元。

通过网络销售减肥产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对于符合正常合理消费习惯的消费支出,消费者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但对于明显超出合理消费需要范畴和不符合消费习惯的消费支出,不得要求惩罚性赔偿,以防止借此恶意索赔牟利。(刘蕾)

编辑:林辉  审核 :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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