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日常生活中,房产买卖是许多人关注的重点,但若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方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储藏室重复出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原告吕某某于2011年6月,在被告河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花费15000余元购得8号楼2单元1号储藏室一间。付款后,吕某某顺利拿到收据,还安装了门锁,只是因一直在外地发展,储藏室暂时闲置。
2020年,吕某某回来时,竟发现储藏室门锁被换,里面存放着第三人杨某某的物品。杨某某称自己在2014年5月也是通过项目负责人刘某某购买了该储藏室。此后,吕某某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返还储藏室并赔偿损失,被告却一直推脱;找第三人杨某某,杨某某也以自己是合法购买为由,拒不退房清空物品。无奈之下,吕某某遂将河南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杨某某诉至方城法院。
经方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因工作人员失误,将案涉储藏室重复出售。该院认为,原告早在2011年就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支付全额房款后,依法享有储藏室的所有权。被告重复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和第三人应当向原告返还储藏室,第三人需搬离物品,完整返还。
对于原告请求的损失,该院认为因被告过错致使第三人使用原告储藏室,被告应予以赔偿。考虑到诉讼时效,原告仅能主张2020年10月以后的损失赔偿。结合小区物业证明的储藏室租金区间,原告主张按年租金2000元计算合理,被告应自2020年10月起支付租金损失至储藏室返还之日止。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赔偿金支付已属于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因第三人无过错,被告应向第三人返还购房款15500元,并自第三人腾空储藏室之日起按LPR利率标准上浮50%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腾空并交付储藏室给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租金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起至储藏室返还之日止的房租金;要求被告退还第三人购房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并及时关注房屋的使用情况,避免因开发商的工作失误而遭受损失。同时,开发商也应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一房二卖”等问题的发生。(程远景 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