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熟人间赊账本是出于信任和情谊,但迟迟不予归还,也难免会让彼此间“红了脸”,甚至对簿公堂。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赊账的合同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表示,赊账不还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他们通过借用他人的金钱或者物品,但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方式进行偿还。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借出者的利益,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王某多次赊购原告李某的货物,后来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经双方核算,王某尚欠李某货款1万元,当时王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某钱现金1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支付。李某遂将王某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款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王某交付了货物,王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王某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李某要求王某给付货款1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李少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