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消费者在市场内不慎摔伤,市场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7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媳妇李某红到某海鲜公司管理的市场内购物,因市场内灯光较暗,加之地上有一大片水渍无人清理,李某骑车经过该区域时滑倒,造成李某与李某红摔伤、电动车、衣服、眼镜损坏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市场管理方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管理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九千余元。市场管理方辩称,李某及李某红要求过高。商户泼的水,商户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李某及李某红也有责任,不应该骑电动车进市场,市场管理方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中牟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认李某及李某红主张款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终,双方当事人听取了法官的释法明理,该纠纷以调解方式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换换)